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八条有效根据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以及应当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有关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