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应当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有关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