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章 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安排,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