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