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章 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