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五章 表决与公布第三十六条有效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辞职请求和撤销职务等事项的结果,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机关,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及时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官方网站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