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辞职请求应当书面提出。

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决定接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须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