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命事项,应当安排被提请任命人员作拟任职发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