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说明任免理由,并介绍被提请任命人员的思想作风、工作实绩、法治观念、业务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等主要情况。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说明时,可以委托一位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为说明。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