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关于提请人事任免情况的汇报,决定将人事任免案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对被提请任免人员有不同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作进一步考察、研究,并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可以配合了解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