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组织被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具体工作由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承办。考试结果应当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

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仍然不及格的,提请机关应当撤回提名,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再向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