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其任职机构被撤销或者被合并的,原提请机关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免去其相应职务;如果其任职机构名称变更的,原提请机关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其相应职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