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下列事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
(一)省级预算和全省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三)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
(五)省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六)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七)事关全省发展重要领域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
(八)省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九)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养老、物价、就业、收入分配、住房保障、食品安全等涉及全省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财政支出项目;
(十)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一)设区的市、县(市、区)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的实施方案;
(十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的实施方案;
(十三)与外国地区缔结省际友好关系;
(十四)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五)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
(十六)其他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法规性决定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