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下列事项应当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省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江苏省委建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保证省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推进依法治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六)事关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措施;
(七)省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八)省人民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上一年度决算;
(九)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确定;
(十)撤销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一)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二)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法规性决定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