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除省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外,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

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提出。

法规性决定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