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五条有效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除省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外,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法规性决定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