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进行监督,责成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
(一)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
(二)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事项而不报告的;
(三)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擅自作出决定的;
(四)对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的;
(五)对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的;
(六)对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贯彻实施情况的;
(七)对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提出的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审议组成人员过半数不赞成的。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常务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督促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法规性决定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