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应当向省人大代表通报,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法规性决定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