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执行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过程中,认为需要变更决议决定有关事项的,应当报常务委员会重新讨论决定。法规性决定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