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就相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遵照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报告贯彻实施情况。没有规定报告期限的,应当在决议决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可以将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中的意见建议形成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闭会后十日内转送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法规性决定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