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法规性决定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