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主任会议应当将关于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反馈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审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在会议期间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公布,会后向有关机关通报。

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启动进一步监督程序,也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