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并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反馈报告。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跟踪了解有关机关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提出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反馈报告的审查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