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汇总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开展专题询问时提出的意见,在闭会后十五日内起草形成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