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罢免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的方式,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