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常务委员会接受其辞去代表职务,采用第五十一条的表决方式,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