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及其解释,通过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印送有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其依法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