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条有效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前款规定的文献信息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