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等场所禁毒管理、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戒毒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等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教育、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毒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