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开辟专门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执业医师和护理人员,收治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当地医疗卫生资源,采取院所合作、指定医疗机构、派驻医务人员等方式,协助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做好病残戒毒人员的戒毒治疗、常规医疗、卫生防疫等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