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信息对接和出所人员的管控衔接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机构和人员等资源应当合理整合、优化配置。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强制隔离戒毒资源整合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