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鼓励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毒治疗。吸毒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可以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