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科学设置、合理布局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和延伸服药点。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经登记后,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的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