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二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建立健全毒品日常查缉机制,配备必要的装备设施,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机场、车站等重点区域,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公共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海关应当依法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以防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