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积极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公职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纳入培训内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