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完成禁毒知识教学任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采取专题教育、专题讲座等方式,通过校园网、校园广播、阅览室、宣传栏等载体定期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中小学校可以通过家长学校等方式组织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