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提供互联网、公共显示屏等服务的单位,应当开展禁毒公益宣传教育,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提供禁毒宣传教育读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