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和评价。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