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九条有效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