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