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