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旗(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城市水域实施保洁,及时清除水域内漂浮物、水上公共设施吊挂的废弃物、危害水体的水生植物和低水位时的残留废弃物,确保水面清洁。

住宅小区内的水域保洁应当按照《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和质量标准》二级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