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统一管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