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宣传指导。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分步、有序推行生活垃圾分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