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各类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工作,对破损的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新,保持完好。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