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