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成区、开发区、国家重点镇等实行城市管理的地区。苏木乡和其他建制镇可以参照执行。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