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