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设计、安装装饰性灯光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光源,实行节能、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出现破损、残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修复,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