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设置,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

(二)牌匾标识应当按照规范标准制作、书写、悬挂;

(三)安装牢固并保持完好整洁,无闲置、无破损、无污迹和褪色;

(四)使用低碳、环保、节能材料;

(五)不存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安全驾驶的隐患;

(六)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保持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

(七)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