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设计、安装装饰性灯光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光源,实行节能、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出现破损、残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修复,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