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实施下列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市政设施、树木以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
(二)在道路两侧建(构)筑物门前、窗外、墙外、阳台、屋顶,安装、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物品;
(三)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地)散发商业广告影响环境卫生;
(五)损害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地)花草、树木和绿地;
(六)在城镇绿地内放养牲畜;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