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二)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蚊蝇孳生地,及时清雪铲冰等;(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四)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